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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0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该条规定与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一样,都明确规定了由债务人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同意是债务转移生效的要件。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则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转移协议无效。无论是全部转移还是部分转移,对债权人均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且有权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移转是指在维持债的客体、内容同一性的前提下,将原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移转于新的债务人,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债务移转的债权让与问题更为复杂。债权让于只是更换了债权人,一般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但债务承担却要更换债务人,不同的债务人其资信情况、履行能力等因素都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务移转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须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达成的债务移转合同;
第二,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即原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移转)的合同,由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须经债权人同意,才生效力,即免去原债务人的义务;
第三,一般,须所承担(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对于债务人必须亲自履行的债务,如技术服务合同中指定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等特殊身份的技术人员履行的合同,不得将债务移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