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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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24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1.次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如果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经法院许可的,则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合同中一般对履行期间已作出明确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履行合同债权人有权拒绝,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