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手 机:13682250268
微 信: zouqianglvshi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时间:2024-12-1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需满足一系列严格条件及要求:
1.债务人必须存在侵犯债权人的行为,如拖欠债务、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等。这是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前提,确保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已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实际损害。
2.债务人的债权需到期且债务人怠于行使该债权,这构成了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另一必要条件。
代位求偿权作为保险领域中的常用概念,特指保险人在赔付被保险人后,依法取得的被保险人对债务人的某些权利,但这一权利仅限于财产保险范畴。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依法需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基础。
2.债务人需对第三人享有到期的非专属债权,即该债权并非债务人自身专属,而是可以转让或代为行使的。
3.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即债务人在有能力且应当行使债权的情况下却未行使,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可能无法实现。
4.债务人的怠行行为需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构成不能实现的危险,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直接原因。
5.债权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应严格限定在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不得超越或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