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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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24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当期损失。
3.债务重组采用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4.债务重组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当期损失。
债务重组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债务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证明;
2.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证明,包括银行流水、资产负债表、所得证明等;
3.债务人的债务证明,包括欠款清单、欠税证明、借款合同等;
4.债权人的债权证明,包括债权证书、合同、判决文书等;
5.债务重组协议书和申请表等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