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吗
时间:2019-08-05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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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期内的利息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款规定,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期限,但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期内的利息。
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乙只能要求甲偿还本金10万元,不得要求甲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
本款规定既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适用于非自然人——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二、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区分自然人之间与非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并规定不同的利息确定方式。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本款主要是就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进行的规定。“对利息约定不明”与“没有约定利息”不同。利息约定不明是指双方对利息有约定,但约定又不明确的情况。如双方约定“利息一分”,但没有明确是年息还是月息,这种情况就属于约定不明。
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之间即个人与个人之间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双方(法人与自然人、法人与法人之间)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原则上可以主张利息,但法院不能完全按照出借人的主张确定利息,而是应当结合借贷合同的具体内容,根据借贷行为发生地或行为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利息,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