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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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2-17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债权债务终止的六种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中得到了明确规定,这六种情形包括:
1.债务已经履行,即债务人按照约定或法定要求完成了债务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当双方互有债务时,可以根据约定或法定程序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即债务人将应交付的标的物提存至法定机构,以消灭债务;
4.债权人免除债务,即债权人放弃其债权,使债务人不再承担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当债权和债务同属于一个主体时,债权债务关系自然终止;
6.以及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在企业终止时,债权债务的处理是一个重要环节,处理企业终止债权债务的基本原则包括:
1.企业法人终止后,股东有义务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负责清理企业财产,可以对外起诉主张债权并直接受偿,也可以应诉并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
2.如果企业终止后没有成立清算组织,该企业将不再享有民事诉讼地位,不能以原企业名义起诉应诉。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作为应诉被告,承担组织成立清算组,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的责任。
3.如果股东在执行阶段仍然怠于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由债权人组织清算,清算费用由股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