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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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8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2月19日,记者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倒卖宅基地使用权,近日刘某某被花都区法院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追缴刘某某违法所得60万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刘某某是广州市花都区某村村民,曾因敲诈勒索被判入狱,刑满释放后不改过自新,却一心想寻找发财的捷径,看到近些年城乡土地价值暴涨,打起了炒卖土地的主意。
2012年9月,他得知同村村民杜某某有一块宅基地准备出让,遂与杜某某商议,双方采取“以租代售”的方式,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杜某某以175万元的价格将其一块宅基地的房屋出租给刘某某,租期为70年。刘某某享有加建、改造、出租、转让等权利。
刘某某租得上述地块后,擅自通过加建、改造的方式,拓宽宅基地的面积,并在几个月后,刘某某将该地块以2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吴某某,从中获利60万元。
吴某某取得该地块后,将地上原先的一层楼房拆除,重新建了六层半的楼房,并以小产权的名义对外租售。后被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查处,并将本案移送花都区公安分局,2018年3月6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杜某某被抓获。
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本村土地倒卖给外地户籍的吴某某,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涉嫌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依法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花都区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刘某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综合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刘某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追缴刘某某的违法所得60万元,上缴国库。
法律拓展:
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的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既存在于集团犯罪中,又存在于聚众犯罪中。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是主犯,这是认识一致的,关键在于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否属于主犯。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正确理解聚众犯罪的性质。刑法分则对聚众犯罪有两种规定,一种是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聚众犯罪,如扰乱社会秩序、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或交通秩序罪;第二种是首要分子和一般参与人都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如聚众斗殴罪、聚众持械越狱罪等。同时刑法总则中规定的聚众犯罪又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将首要分子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例如我国刑法规定的持械聚众叛乱罪,是一种共同犯罪,法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首要分子,其他罪大恶极的以及其他积极参加的三种情况。其中,首要分子是危害性最大的共同犯罪人。二是将首要分子作为区分刑罚轻重的界限。例如:我国刑法规定的扰乱社会秩序罪,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
聚众犯罪是一哄而起,一哄而散,不存在犯罪的组织性。在聚众犯罪中,有的是所有参加者都构成犯罪,如聚众持械劫狱罪;有的仅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如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有的仅首要分子构成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罪。在第一种情况下,不仅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而且积极参加者也是主犯;在第二种情况下,仅首要分子构成主犯;在第三种情况下,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两人以上,可能存在主犯。如果这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只有一人,不存在主犯认定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首要分子这一身份只表明行为人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