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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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9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仪陇县农民刘庆无偿搭乘3人前往达州办事,途中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刘庆及同车人员全部死亡。随后,事故双方车主、死者家属及事故一方车辆挂靠的公司对簿公堂。2月23日,南充中院分别就这一系列案件作出民事调解或终审判决,事故车主分担车辆损失,死者家属各获相应赔偿。
惨烈四人遭遇车祸死亡
去年3月5日下午,因砖厂搅拌机齿轮损坏,仪陇县农民刘庆受岳父母之托,驾驶岳母谭芳所有的丰田车前往达州购买齿轮。出发时,刘庆无偿搭乘了林翼、曾韵、郑成(谭芳之子,与刘庆同时受托)。当晚22时许,刘庆驾驶的丰田车与杜林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庆、林翼、曾韵、郑成等四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
3月23日,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刘庆驾车相遇对方来车时措施不当,未减速靠右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杜林驾驶货车超载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林翼、曾韵、郑成等无责任。
经查,杜林驾驶的货车登记所有人为某汽车运输公司,实际车主为张玉,张玉与某运输公司系车辆挂靠合同关系,杜林系张玉雇佣。该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金11万元,医疗赔偿费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事故发生后,某运输公司分别给付了刘庆、曾韵、郑成、林翼的丧葬费1.4万元至1.6万元。
诉讼五方纠缠对簿公堂
事故发生后,因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林翼、曾韵、郑成等死者的家属分别将谭芳、刘庆的遗产继承人、张玉、杜林及某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刘庆的妻女及母亲亦向法院起诉刘庆的岳母谭芳及某运输公司等。
一审法院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予以确认,并依照相关法律认为:事故车双方均有过错,应对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外部分,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谭芳应对刘庆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几名无偿搭乘的死者,对刘庆应承担的部分应酌情减轻部分责任。张玉作为货车实际车主对事故车进行实际支配和收益,应对各死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某运输公司为登记车主,应与挂靠车辆车主张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杜林系受雇从事驾驶工作,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责任,其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死亡的赔偿责任应由张玉承担。据此,一审法院分别对该系列案件作出判决。
判决后,某运输公司及林翼、曾韵的亲属不服,向市中级法院分别提起上诉。审理中,某运输公司就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一案与谭芳、杜林、张玉以及刘庆的遗产继承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车辆损失22.4万余元,扣除交强险赔偿限额4000元,由某运输公司承担35%,谭芳承担65%,谭芳的车辆残值归自己所有。
判决死者家属各获赔偿
二审法院作出评判:刘庆为谭芳的利益驾车办事,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谭芳对外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谭芳应对杜林在交通事故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刘庆出于好意给人方便,值得肯定和鼓励,但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刘庆让予了一定的利益给同乘者,对方没有支付报酬或任何对价,是纯受利益方,受利益者应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故法院酌情减少赔偿义务人20%的赔偿责任。某运输公司与张玉签订了挂靠协议,应对张玉的直接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驾驶两事故车辆的刘庆与杜林因共同过失行为共同侵权,其实际车主张玉和谭芳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某运输公司作为挂靠单位,是法定车主,只应承担被挂靠车辆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对外直接侵权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给林翼、曾韵、郑成、刘庆分别支付1.7万至4.5万不等的赔偿金;谭芳、张玉各赔偿林翼、曾韵的亲属7.2万元、11.5万元;张玉支付郑成亲属赔偿金7.15万元;谭芳赔偿刘庆亲属26.7万元,张玉赔偿17.8万元。某运输公司已支付丧葬费在张玉赔偿额中相应予以扣减,某运输公司在张玉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谭芳与张玉承担相互连带责任(郑成的赔偿部分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