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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9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范律师
我国行政机关体系纷繁复杂,机构多、分支单位多,往往会让人无法明晰某具体行政机关的相应复议管辖关系和主体是什么。然而一个行政法律关系一旦发生,找寻复议管辖关系不仅可以明晰法律关系,更可以明确救济申请目标,在行政法律业务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意图对行政机关和单位的复议管辖关系作出作出系统性整合,以方便需要之时进行找寻。
一、双重复议管辖。
所谓双重管辖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机关进行复议的情形。主要有:除国务院部门的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外加地税部门。
二、单向复议管辖。
单向复议管辖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复议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省级以下的政府,向上一级政府复议;中央垂直领导的机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复议,这里主要有海关、国税、金融、外汇、国安五种。
三、自我复议管辖。
即向原机关自己进行复议的情况,这里只有省部级单位,换而言之,省部级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向原机关自己申请复议,对复议还不服的,可以进行起诉或者申请国务院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极裁决。
以上是一般情况,除此之外还有例外的特殊情形,主要有:
1、政府派出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复议,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复议。
2、部门的派出机构的行政行为的复议,由该机构所属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复议。
3、被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的复议,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进行复议。
4、多个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由共同的上一级机关进行复议。
5、被撤销的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由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进行复议。
此外,以上五种特殊情况,可以由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接受复议申请后转交复议机关。
当然,行政行为的复议是一项纷繁复杂的工作,明确管辖只是第一步,后续才是对争议的具体处理。但只有正确迈出第一步,才能走好剩下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