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正在行驶的车辆方向盘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时间:2019-12-0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彭律师
邢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邢某某与其弟弟邢某某1乘坐大客车行驶至鸡冠山镇薛礼村铁路道口时,二人因言语不和,邢某某独自下车离去,客车重新启动后邢某某以其弟弟邢某某1未上车为由,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大客车的方向盘,险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司机吕某某将车停至路边后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后将被告人邢某某抓获。
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邢某某与其弟弟邢某某1乘坐大客车行驶至鸡冠山镇薛礼村铁路道口时,二人因言语不和,邢某某独自下车离去,客车重新启动后邢某某以其弟弟邢某某1未上车为由,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大客车的方向盘,险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司机吕某某将车停至路边后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后将被告人邢某某抓获。
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证人吕某某、刘某、袁某某、王某某、邢某某的证言,现场照片,前科劣迹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大客车方向盘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邢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